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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E GROUP PTY LTD 运输服务条款》

EWE(http://www.ewe2u.com)依据以下服务条款为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请您务必详细阅读下列本服务条款之内容:

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快递往各地之文件、货物、包裹及运送有关之货物,悉依本服务条款办理。客户委托前请先详细阅读本服务条款,全部了解后再办理一切托运手续,一经下单即当接受本服务条款。
2. 您应随时注意该条款公告于网站上之修改或变更,EWE有权于任何时间修改或变更本服务条款之内容。当您开始使用本服务或于任何修改或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您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并完全接受本服务现有与未来衍生的服务项目及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务条款之内容,或者您所属的国家或地方排除本服务条款内容之一部分或全部时,请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3. 当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之规定及相关英特网之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以外之使用者亦应遵守所属国家或地方之法令,不得基于非法之目的或以任何非法之方法使用本服务,亦不得利用本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以及为违法或不当之行为,否则EWE有权立刻终止您使用本服务之权利。前述违法或不当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布或传送任何诽谤、侮辱、诈欺、猥亵、色情、赌博或其他违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文字、图片或其他数据于服务上;
(二)刊登、传送任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著作、专利权、营业秘密等)、名誉、隐私权或其他权益之信息;
(三)违反依法令或契约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四)未经授权下进入会员服务系统或是与系统有关之网络、或冒用他人账号或伪造寄件人辨识数据传送邮件;
(五)传输或散布计算机病毒或其他足以破坏或干扰计算机系统或数据之程序或信息;
(六)从事不法交易行为或张贴虚假不实、引人犯罪之信息;
(七)贩卖枪炮、刀械、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或其他法令所禁止贩卖或禁止利用网络销售之物品;
(八)提供赌博信息或其他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的信息;
(九)提供色情和反动信息;
(十)未经同意收集他人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个人资料;
(十一)伪造信息来源或以任何方式干扰传输来源之认定;
(十二)干扰或中断本服务或服务器或链接本服务之网络,或不遵守链接至本服务之相关需求、程序、政策或规则等;
(十三)对于恐怖行动提供任何实质支持或资源;
(十四)追踪他人或其他干扰他人或为前述目前搜集或储存他人之个人信息;
(十五)滥发广告邮件或其他垃圾信件;
(十六)其他EWE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4.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以下规定:
(一)使用者于采用本服务所提供之数据前,应自行判断、评估并自负风险,就该数据之正确性或可信性等,EWE不负任何担保责任;
(二)使用者不得向EWE主张,经由本服务而购买取得之任何数据、服务、产品或其他信息,未符合其要求或期望;
(三)EWE不担保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免于出错;
(四)您自本服务或经由本服务所取得之信息和建议,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均不构成本服务之保证。
5. 以下物品不予收寄: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动物、药物、毒品、仿制物品、版权商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含动植物成份产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违法交寄的,法律责任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部分食品可邮寄,邮寄前请与客服确认是否可以邮寄及运费,如因瞒报造成扣货和销毁及其它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6. 计费重量或者计费体积以EWE入库为准,在货物发往目的国前,请与客服确认入库数据。对计费重有争议,最终按照我司报价单所列明计费方式,详情请参考报价单。
7. 应有关司法、执法机关要求或出于安全需要,本公司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于不予收寄范围,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现违禁品,本公司将报警处理。
8. 委托人如违反以下义务,应对因此造成的本公司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委托人必须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并准确、清楚地填写托寄物资料和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二)委托人须将托寄物妥善包装,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9. 每一个包裹的海关申报是政府行为,并且可能延误抵达日期,任何私营公司不能影响他们的进度。如果清关超过正常清关时效,不在赔偿范围内。
10. 若委托人指定的配送地址需要支付出/入仓费或排队等候的特殊地址,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应承担出/入仓费及额外的附加服务费。若本公司已垫付出/入仓费的,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付款人应当偿还代垫款项,除非委托人在寄件时已明确指示若需支付出/入仓费则不予收取或派送。
11. 委托人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委托人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
12. 目的国派送未能交付的快件,若收件人要求额外派送的,需承担额外派送费;若收件人要求自提的,应在5天内提取,否则需支付逾期的仓储费;超出30天,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就有关费用优先受偿。
13. 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收件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若委托人在托运时选择保价,则视为委托人在要求退回时亦选择保价,委托人须支付双程保价费,但委托人在要求退回时明确声明不选择保价的除外。
14. 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委托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本公司将对托寄物保存30天。期限届满,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就有关费用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委托人需补足。
15. 若委托人或指定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本公司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 30天(自到达目的地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委托人或指定人仍未付清费用的,本公司可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16. 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或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或者收件人签收之日起 3天内未提出赔偿要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7. 如发生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托寄物丢失的,经我司确认后按货值或RMB1000/RT(取其中较小)赔偿,不退运费。
18. 委托人可在超过承诺时效60天后以及不迟于90天之内找EWE GROUP PTY LTD进行索赔。
19. 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托寄物,其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索赔权力在理赔后即按比例转移至本公司所有。
20. 本服务条款所称托寄物的“海关申报价值”,视为托寄物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行业价值损失。
21.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已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22. 本公司只负责运输,寄的货物产品上的文字说明及任何相关标示均与本公司无关,如因产品有任何版权/侵权/商检/产地/专利及相关产品条例规范等,在运输或贩售过程中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概不负责,若因此造成本公司的任何罚款,本公司有权向发货人申请赔偿。
23. 本公司有权保留、拒绝及放弃运载任何人或任何公司之物品及对运载过程中之延误,均不作任何保证及责任。
24. 本服务条款未规定的,按照国家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
25. 本服务条款解释权归EWE GROUP PTY LTD 所有。